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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孙顺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孙顺海,何爱弟,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鑫瓯电子有限公司(原鑫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楼,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负责人:胡德,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大道566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8858-9。法定代表人:孙顺海。被执行人:孙顺海,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何爱弟,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瑞湖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14561637-5。法定代表人:袁焕春。被执行人: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金港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551085-8。法定代表人:孙顺海。被执行人:温州市鑫瓯电子有限公司(原鑫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炬光园炬高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505142-3。法定代表人:孙顺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孙顺海、何爱弟、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鑫瓯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孙顺海、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鑫瓯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辉路555弄7××号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1)第001875号]。五、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爱弟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中通华庭3幢701室房地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翁雅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