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凯与吴金智、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吴金智,XX,陈会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李凯。委托代理人王凯,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金智。被告XX。被告陈会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诉被告吴金智、XX、陈会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另行提供可以送达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