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原平市长梁沟镇神山堡村村民委员会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原平市长梁沟镇神山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梁某某,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长梁沟镇联校教师,住长梁沟镇石矿街382号。委托代理人:寇晋涛,原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原平市长梁沟镇神山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原平市长梁沟镇神山堡村。法定代表人:梁福义,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怀忠,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长梁沟镇神山堡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住本村。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原平市长梁沟镇神山堡村村民委员会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寇晋涛、被告原平市长梁沟镇神山堡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梁福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怀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2日被告雇佣的司机梁仁礼驾驶村委会的拖拉机在给原告耕地时,将原告的眼睛致伤。原告的伤情诊断为:泪管断裂,花费医疗费1658元。原告的伤情经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63688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轩煤医院、忻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忻州地区医院诊疗手册各一份,户籍证明一支,侯巨堂、梁兵堂证明各一支,交通费证明二支,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专用收款收据一支,山西省医疗单位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三支,新农村合作处方笺三支、栗应龙证明一份,神山堡村委会证明一支,李丽萍身份证一份。被告辩称,梁仁礼是承包的村委会的拖拉机为村民耕地,每耕一亩地,村民付30元,村委会补梁仁礼35元。村委会与梁仁礼不是雇佣关系。耕地时梁仁礼没有让原告压犁,因拖拉机的动力有35马力,犁是液压杆的,人力根本压不下去,梁仁礼在耕地过程中看见原告受伤流血,具体受伤原因,梁仁礼不清楚。如村委会有责任,可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协议书一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被告原平市长梁沟镇神山堡村村民委员为甲方与梁如贵为乙方签订了《经营拖拉机协议》,内容为:“甲方购买的354型拖拉机配套设备,由乙方经营为村民耕地服务。1、拖拉机只是短期经营至本年耕完地为止,乙方必须是熟练的老驾驶员,不准转租他人。经营者必须办理驾驶证。2、必须按村委定价收费,定价为:只旋不耕30元,只耕不旋40元,耕地加旋地50元。3、耕旋都需要的,在耕地后三日内必须旋地。4、交保证金5000元。5、燃油、工资、零部件损坏、工伤事故、保养车辆由乙方负责。6、当天耕完地必须将车开回村委车库存放。7、不准到外村耕地。8、本年耕完地交车时,黄油嘴打不进油的一个扣除100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身不整的扣除1000元,经村委领导组验收确定完整无损后退还押金,承包结束。9、乙方必须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对村民负责的态度不可随意而行,耕的地能够使村民满意,不受村民欢迎时,甲方有权让乙方退出。甲方加盖有原平市长梁沟镇神山堡村村民委员公章,乙方梁如贵签名捺印。”2013年度梁如贵与梁生计合伙经营拖拉机。2014年梁如贵与梁生计、梁仁礼三人延续2013年的合同,继续合伙经营村委的拖拉机。梁仁礼的拖拉机驾驶证的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2014年10月22日上午,梁仁礼开着拖拉机给原告耕地。耕地当日的前几天,原告将耕地费80元交于梁仁礼等人。当日耕地时,梁仁礼让原告在车后压住犁,梁仁礼在前面开车,耕地过程中,拖拉机颠了一下,犁弹起将原告面部打伤。在场人侯巨堂、梁兵堂均证实:梁仁礼开的拖拉机在给梁某某耕地时,拖拉机将梁某某碰伤。2014年10月22日原告在轩煤医院门诊初诊为:左面部(眼部)皮裂伤,腿部皮擦伤。建议:住院抗炎治疗,去上级医院复查是否泪道损伤。2015年5月20日原告在忻州地区医院门诊初诊为:左眼泪道不通。处理意见为:泪道再通术。原告支付医疗费用1327元,交通费400元。2015年6月1日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梁某某左泪小管断裂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原告与其妻李盘鱼于1998年5月13日生育一女李丽萍。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梁仁礼等人与被告签订的《经营拖拉机协议》,被告对所谓的承包人进行拖拉机的经营进行了诸多限制,如必须具备驾驶资格,不能自行对耕地定价,不能到外村耕地,当天耕完地必须将车开回村委车库存放等。并梁仁礼等人也不向被告上交承包费,被告对梁仁礼等人还给予耕地补助。协议的实质是被告对拖拉机经营的一种管理方式。被告既是拖拉机的所有权人,也是拖拉机的管理权人。被告与梁仁礼等人是管理方与被管理方的关系。原告交付耕地费用,梁仁礼驾驶拖拉机为原告耕地,原、被告之间形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关系。梁仁礼在耕地过程中驾驶拖拉机将原告碰撞致伤,梁仁礼的致伤行为属职务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系合同关系,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在压犁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原平市长梁沟镇神山堡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用1327元、交通费400元、伤残赔偿金48138元、鉴定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31.85元等合计52096.85元的70%即364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元,原告负担681元,被告负担7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祁志勇审判员 赵丽君审判员 闫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