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30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礼行与钱广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礼行,钱广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085-2号申请执行人何礼行,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邓岗梅岗村十一巷*号。被执行人钱广恒,男,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9。原告何礼行与被告钱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钱广恒应向原告何礼行偿还借款本金5.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钱广恒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除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钱广恒名下2004年购买车牌号为粤E×××××白色别克小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登记查封了上述车辆,但车辆不知去向,本院无法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除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0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