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西昌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刚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黄联关镇鹿马村八组、杨俊飞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组,杨俊飞,西昌市黄联关镇鹿马村八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西昌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陈刚,男,汉族.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组.法定代表人:刘家静.被告:杨俊飞,男,汉族.被告:西昌市黄联关镇鹿马村八组。负责人:巫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黄联关镇鹿马村八组、杨俊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免收取。审判员  朱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