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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第80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丽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丽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第80314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金守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秀兰,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戴丽齐,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丽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