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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汪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60号原告:汪某,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顾某,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