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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双海与彭双杰、傅计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申1号原告王双海与被告彭双杰、傅计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晋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3日原审被告傅计拴提出再审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高江哲审判员  赵韶臣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