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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叶振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96号罪犯叶振峰,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汝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振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宣判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驻刑少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叶振峰的定罪与量刑部分。罪犯叶振峰于201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叶振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麦收前的一个夜晚,被告人叶振峰、叶冬冬、叶文生三人饮酒后来到汝南县王岗镇王岗中学南边,罗庄村叶老庄北的一条路上,将下晚自习回家的王岗中学学生王某和胡志强拦住。叶振峰致使叶冬冬对胡志强进行言语威胁和殴打,将胡志强带离现场。罪犯叶振峰伙将王某强奸。该犯系主犯。罪犯叶振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振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振峰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