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诉被告麻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单胜保,麻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3民初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地址:凤凰县沱江镇。负责人胡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芮,男,现住凤凰县沱江镇。被告单胜保,男,现住凤凰县阿拉营镇。被告麻建伟,男,湖南省凤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诉被告单胜保、麻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小雷代理审判员 彭路遥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