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金环与刘焕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环,刘焕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318号原告杨金环,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焕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环诉被告刘焕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