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8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吉勇与赖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勇,赖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413号原告李吉勇,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赖进,男,汉族,出生于1992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李吉勇诉被告赖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吉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李吉勇承担。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