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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王素夫夜与马忠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212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0年4月25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马某某,男,现年38岁,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由于自己的失误,将被告地址写错,导致无法送达诉状,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