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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华扬公司、程周武、刘斌、邓治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商洛华扬房地产有限公司,程周武,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刘波(又名刘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商洛华扬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华扬公司),地址商南县城育才路。法定代理人殷紹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周武,男,汉族,系商南县秦东(集团)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农民,系刘波三叔。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华扬公司、程周武、刘斌、邓治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商南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斌赔偿60202.46元和被执行人程周武赔偿责任款16693.96元;被执行人华扬公司赔偿责任款26693.96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84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3584元,由刘斌承担2150元,华扬公司、程周武各承担7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刘斌,双方达成协议:刘斌自2015年12月9日起,于每年的此日向刘波分三期(2015、2016、2017)给付执行款60000元整,其余款项刘波主动放弃;被执行人程周武、华扬公司均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940元由被执行人刘斌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益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