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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997号之一原告李志红。担保人雷淼,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东塘*组。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高冲村**组。法定代表人姚裕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红与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雷淼自愿以其所有的证号为望房权证丁字第号的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雷淼所有的证号为望房权证丁字第号的房产;二、冻结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林人民陪审员  周跃武人民陪审员  唐 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