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晶与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晶。被执行人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素梅。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晶赔偿金5743元。二、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晶工资3070元(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已代付的747.9元可予抵扣)。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银行业务委托单复印件一份,主张已于申请执行日前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工资及赔偿金。申请人表示确实收到了上述款项,判决书中确定的诉讼费不再主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