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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志兰与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兰,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59号原告刘志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被告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兰撤诉。本案诉讼费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晓星(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