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志兰与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兰,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59号原告刘志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被告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兰撤诉。本案诉讼费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晓星(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