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冬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冬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冬生。2005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冬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桂0330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犯盗窃罪,对李冬生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李冬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冬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冬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李冬生的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冬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冬生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30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一平审 判 员 涂光照代理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