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戴辉与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刘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辉,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刘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22号原告戴辉,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刘晓清。被告刘晓清。原告戴辉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以下简称柒柒服饰店)、刘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