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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戴辉与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刘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辉,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刘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22号原告戴辉,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刘晓清。被告刘晓清。原告戴辉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以下简称柒柒服饰店)、刘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