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小玉与被告翟淑萍、冯堂惠、常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玉,翟淑萍,冯堂惠,常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761号原告:杜小玉,女,1988年7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荣旭,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淑萍,女,1990年6月20日生。被告:冯堂惠,女,1992年9月18日生。被告:常悦,女,1992年3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玉与被告翟淑萍、冯堂惠、常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小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小玉负担。审判员  梁付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湘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