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宏根与李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根,李为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341号原告:孙宏根。被告:李为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根与被告李为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哲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宏根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