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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宏根与李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根,李为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341号原告:孙宏根。被告:李为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根与被告李为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哲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宏根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