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0404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晓光与王凤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光,王凤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0404民初2864号原告徐晓光,男,50岁,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凤清,女,48岁,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光诉被告王凤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晓光以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凤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晓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徐晓光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