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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景兰与魏凤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景兰,魏凤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94号原告韩景兰,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魏凤来,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景兰与被告魏凤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景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韩景兰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庆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