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景兰与魏凤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景兰,魏凤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94号原告韩景兰,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魏凤来,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景兰与被告魏凤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景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韩景兰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庆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