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5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洪涛、弋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洪涛,弋晓萍,王会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洪涛,弋晓萍,王会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75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负责人刘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琰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涛,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弋晓萍,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会争,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李洪涛、弋晓萍、王会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洪涛、弋晓萍、王会争银行存款483305.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内环路支行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洪涛、弋晓萍、王会争银行存款483305.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小松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