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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立贤与李景宇、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贤,李景宇,张丽,魏波,赵冰,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723号原告朱立贤,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李景宇,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被告张丽,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魏波,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被告:赵冰,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区被告张志强,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贤与被告李景宇、张丽、魏波、赵冰、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景宇、张丽、魏波、赵冰、张志强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立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他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立贤要求冻结被告李景宇、张丽、魏波、赵冰、张志强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