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启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启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461号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继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畅,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启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启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柳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飞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