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吕明航与浏阳市天福烟花制造厂、赵海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天福烟花制造厂,赵海静,吕明航,陈国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天福烟花制造厂。负责人谭春连,该厂董事长。地址:浏阳市溪江乡珠江村。委托代理人郭伟、彭金局,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静,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刘秀丽,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明航,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良,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陈强,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浏阳市天福烟花制造厂、赵海静因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浏阳市天福烟花制造厂为销售厂家证据不足,进一步查清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海燕审 判 员 李运才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