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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鹿寨县合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忠、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寨县合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忠,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裕祥,罗凌,唐伟荣,邹晓明,刘保德,廖慧,冯小侃,杨淑云,陈丽萍,张桂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464号原告鹿寨县合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城南创业路29号“半山家园”1栋1楼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7711120-0。法定代表人李新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文忠,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迎宾小区D26号。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董事长。被告李裕祥,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罗凌,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告唐伟荣,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告邹晓明,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告刘保德,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告廖慧,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鹿寨县,被告冯小侃,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告杨淑云,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被告陈丽萍,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告张桂川,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寨县合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文忠、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裕祥、罗凌、唐伟荣、邹晓明、刘保德、廖慧、冯小侃、杨淑云、陈丽萍、张桂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寨县合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30号(白阳福郡)三十二套房屋及冻结被告刘文忠、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裕祥、罗凌、唐伟荣、邹晓明、刘保德、廖慧、冯小侃、杨淑云、陈丽萍、张桂川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桂0223民初46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应按双方约定解除部分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解除对保全担保人杨志伟、高萍所有的位于鹿寨县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城县(白阳福郡)909、1009、1106、1109、1201、1203、1307、1309、1403、1404、1409、1609、1806、2107、2409号房屋,共十五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刘文忠、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裕祥、罗凌、唐伟荣、邹晓明、刘保德、廖慧、冯小侃、杨淑云、陈丽萍、张桂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保全担保人杨志伟、高萍所有的位于鹿寨县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利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