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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留喜与包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喜,包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449号原告陈留喜,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包国军,男,2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陈留喜与包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留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留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留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留喜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斯琴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