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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有刚诉马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有刚,马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290-1号申请执行人赵有刚。被执行人马福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马福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福昌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有刚运费53190元,但被执行人马福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马福昌在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有征地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福昌及其妻子在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的征地款及各项补偿款616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