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25民初557号原告:李某某,女,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委托代理人:海连俊,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秦某甲,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鑫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海连俊、被告秦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在彭阳县登记结婚,2011年9月29日生育长女秦乙,2012年12月28日生育长子秦丙。共同生活期间,因夫妻感情基础薄弱,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闹矛盾,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还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甚至用凶器威胁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望。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秦乙、婚生子秦丙,由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2万元、两头牛、五只羊、两辆价值8千元摩托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在彭阳县登记结婚的事实;2.保证书、离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承诺不再赌博,同原告好好生活,否则就离婚的事实;3.刻录光盘一张,证明被告欠赌债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被告秦某甲辩称:结婚时间、子女生育情况属实,被告没有威胁过原告,亦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偶尔因生活琐事殴打原告;被告确实打牌输钱了,欠了别人1000元,其中500元输了,500元用于家庭开支。2015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承诺以后不再耍赌,好好和原告一起生活,自此以后,被告再没有耍赌。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与原告一起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被告秦某甲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照片2张,证明原告取走被告存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保证书、离证,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属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光盘一张,内容为原、被告生活中的谈话录音及被告母亲和别人发生矛盾纠纷的视频,该证据来源不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照片两张,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但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在银行取钱,不能证明原告所取款项来源、数额及用途,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在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9月29日生育长女秦乙,2012年12月28日生育长子秦丙。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12月20日,被告因玩牌输了钱而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向原告保证不再玩赌,并书写保证书一份。2016年2月19日,因原告弟弟结婚,原告回娘家帮忙,被告亦过去帮忙并送礼,原、被告一起到原告娘家帮忙后,原告拒绝回家与被告生活,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因此破裂,和好有望;原告诉称被告威胁、殴打原告,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曾因玩牌输钱向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取得原告谅解,夫妻和好,且被告至此再未玩牌,原告亦未提出被告参与赌博的证据,综上,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秦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摒弃前嫌、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建和谐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鑫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佩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