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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087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庆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