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087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庆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