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建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沈阳中建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937号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JUANRAMONVARGUESHUERTA。委托代理人黄绮,系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中建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建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