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松林与胡春、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松林,胡春,华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249号原告沈松林。被告胡春。被告华文君。原告沈松林诉被告胡春、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松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颖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