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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松林与胡春、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松林,胡春,华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249号原告沈松林。被告胡春。被告华文君。原告沈松林诉被告胡春、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松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颖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