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利军、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利军,刘志军,张桂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564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玉田县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立生,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郑利军,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刘志军,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张桂斌,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利军、刘志军、张桂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利军、刘志军、张桂斌家庭的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利军、刘志军、张桂斌家庭的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宝存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人民陪审员 高素兰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