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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林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宰巧玉,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宰巧玉,女,1963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和龙市文化街九居五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6308036023。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则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洋,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和龙林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职员,住和龙市文化街文慧社区八十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8004245216。本院在审理原告宰巧玉诉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宰巧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宰巧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宰巧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宰巧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金钟哲审判员  朱宪军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