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吴某、李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379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为×××6722。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林全志、马海岸,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在东莞市清溪镇经营强威单车修理店,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为×××6711。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2016年1月22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扬海,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林全志,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杨扬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吴某与李某是夫妻,共同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经营强威单车修理店。2015年5月,吴某、李某在上述店内及店门前停放的李的小车(车牌号为粤S×××××)内开始为老张(另案处理)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获利。2015年10月8日,吴某、李某收受了彭某、刘某、周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的投注,投注额共计13898元。当天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店内将吴某、李某、彭某等人抓获,当场缴获投注单53张及赌资1892元。至被抓获,吴某、李某共收受六合彩投注约20期,投注额共计50000元,获利共计约2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说明、投注单、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函;赌资1892元、车牌号为粤S×××××的小车,审讯录像、指认录像,证人彭某、刘某、杨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李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李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吴某:1.认罪态度良好;2.系初犯。请求对吴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2.系初犯、偶犯;3.系从犯;4.家庭困难。请求对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李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李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不符合从犯的特征,对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二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892元,经查系赃款,依法均应予没收。鉴于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处于人道考虑,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视被告人吴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8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清溪派出所的小车一辆,退还给被告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伟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