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湖南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谭迪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谭迪,曹明,季涛,湖南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谭迪,曹明,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034号原告湖南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宋建忠。被告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季涛。被告谭迪。被告曹明。被告季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谭迪、曹明、季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谭迪、曹明、季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谭迪、曹明、季涛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如被告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谭迪、曹明、季涛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黎志红人民陪审员  姚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加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