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石琴与吴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琴,吴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188-1号原告石琴,女,汉族。被告吴良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琴诉被告吴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价值140872元的财产(币种:人民币,下同),并已由原告石琴提供其名下房产作为担保。现原告已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于2016年4月10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吴良超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账号:62XXXXXXXXXXXXX10)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吴良超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账号:621XXXXXXXXXXXXX99)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吴良超名下中国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账号:62XXXXXXXXXXXX27)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吴良超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账号:62XXXXXXXXXXXX69)的冻结;五、解除对被告吴良超名下粤BXXX**粤海牌中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六、解除对原告石琴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XXXXXXXXX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依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