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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童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331号原告:童某。委托代理人:詹约富,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童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红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