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珍琴因犯贪污罪、诈骗罪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华荣燕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荣燕,孙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3号申请执行人华荣燕,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珍琴(化名孙敏玲),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贪污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被执行人孙珍琴因犯贪污罪、诈骗罪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华荣燕退赔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9083.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珍琴因犯贪污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现在西安女子监狱服刑。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阮 斌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