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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谷城县顺安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县顺安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奎,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顺安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茨河镇后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奎。被执行人方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奎、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万元及与之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超出执行期限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朱正东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