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国营与天津市中彩联广告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营,天津市中彩联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287号原告李国营。委托代理人夏永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中彩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长华里综合楼105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营与被告天津市中彩联广告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46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津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 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