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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延龙与杨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延龙,杨克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8号原告梁延龙,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梁延超,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原告之兄。被告杨克猛,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延龙与被告杨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延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5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