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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代和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代和旺,广州市昊和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21-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立交桥侧。被执行人代和旺,男,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昊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陈东路181号,机构代码:68327560-0。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21-3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了属被执行人代和旺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一致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代和旺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