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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李巷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李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4层,组织机构代码:49110040601496-0。法定代表人彭红林,主任。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李巷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吴国友,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因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李巷村民委员会在建设“进顺小康家园”二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了洪散预罚字[2015]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洪散预罚字[2015]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强制执行罚款73150元及逾期3%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洪散预罚字[2015]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李巷村民委员会在2016年4月25日之前将被处罚款人民币7315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73150元缴纳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广金代理审判员  罗锦戎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