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伍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伍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8刑初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伍妹。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伍妹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红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伍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2月,被告人陈伍妹和被害人叶某因同在深圳市莲塘东方尊峪小区做保姆而认识成为朋友。2014年,陈伍妹声称其在东源县老家因政府征收补偿到一套房子,可以卖给叶某。叶某答应购买。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陈伍妹请人制作一份虚构的买卖合同交给被害人叶某,内容是叶某以人民币370000元的价格购买陈伍妹位于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骏园轩花园3号楼4单元9楼B座的房屋,但被告人陈伍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叶某提出的看房要求。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叶某多次通过深圳市盐田区园林路柜员机、盐田区沙头角邮局柜员机和银行柜面共将132000元人民币汇到被告人陈伍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2015年8月12日,叶某与陈伍妹约好一起到河源市东源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发现陈伍妹失踪且陈伍妹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并且东源县根本不存在陈伍妹所称的房屋,叶某发现被骗遂报警。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陈伍妹在广东省吴川市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民警抓获。陈伍妹将诈骗款用于给其儿子使用以及还债、炒股,至今无法退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伍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买卖合同,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余某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伍妹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伍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伍妹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伍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伍妹退赔被害人叶某人民币十三万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 浙 宾人民陪审员 古 东 君人民陪审员 饶 鹏 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姝(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