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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民申字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锦达与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锦达,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申字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罗锦达。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钟德修。再审申请人罗锦达因与被申请人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罗锦达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三条是约定了村民享受优惠电价,但在合同签订后的2001年2月开始,被申请人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村民已不再使用其所承包电站所发的电,而是使用义都供电所供电。村民选择义都供电所供电,而不使用再审申请人所供电源,即说明村民放弃了享受优惠电价的权利。同时,因目前供电已不存在台变价,依照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被申请人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享受优惠电价的条件也不再存在。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认为在这些情况下,其无须再向被申请人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支付优惠电价。原一、二审判决其向被申请人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支付优惠电价错误,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改判其无须支付合同约定的优惠电价,判决再审申请人每年向被申请人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支付管理费1万元。综上,再审申请人罗锦达申请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农网改造的相关政策已出台,双方当事人应当都知晓农网改造的相关政策。再审申请人罗锦达在此情况下还与被申请人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村民优惠电价的条款。结合再审申请人罗锦达与被申请人龙川县义都镇新联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较低,且再审申请人罗锦达在申请再审时自愿同意上调管理费为1万元等情形,可推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优惠电价是为了是保障村民优惠用电。同时,再审申请人罗锦达在合同订立后又与龙川县供电局订立了《龙川县小水电并网(上网)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所承包电站所发电能上网,不得有自己的供电区域。在此情形下,村民不使用再审申请人罗锦达所承包电站的电能也不会导致再审申请人罗锦达损失。但再审申请人罗锦达如不根据合同约定给予村民优惠用电,则其行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据此,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罗锦达申请再审的事由依法都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罗锦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罗锦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婷芳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代理审判员  钟仕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樱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