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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5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艺鹏、陈旗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艺鹏,陈旗琴,李玉柱,厦门鑫阿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888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6013710-X。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玲、王鲁娜,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艺鹏,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旗琴,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李玉柱,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厦门鑫阿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村2组47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7256-8。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艺鹏、陈旗琴、李玉柱、厦门鑫阿鹏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陈蘋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