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守强、蒙钱女、王喜荣、李双银诉李四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强,蒙钱,王喜荣,李双银,李四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329号原告李守强。原告蒙钱女。原告王喜荣。原告李双银。被告李四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强、蒙钱女、王喜荣、李双银与被告李四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强、蒙钱女、王喜荣、李双银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强、蒙钱女、王喜荣、李双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守强、蒙钱女、王喜荣、李双银承担。审判员 :仇瑞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娟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