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5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守强、蒙钱女、王喜荣、李双银诉李四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强,蒙钱,王喜荣,李双银,李四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329号原告李守强。原告蒙钱女。原告王喜荣。原告李双银。被告李四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强、蒙钱女、王喜荣、李双银与被告李四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强、蒙钱女、王喜荣、李双银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强、蒙钱女、王喜荣、李双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守强、蒙钱女、王喜荣、李双银承担。审判员 :仇瑞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娟霞 更多数据: